【網友提問】
我們小區的物業服務挺好的,所以和現在的物業服務公司又續約兩年。但是我們突然發現,他們把小區的保安服務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外包了,這種情況合法嗎?
【律師解答】
在實務中,物業公司為了節約經濟成本,將保安服務、保潔服務 、綠化服務等專項服務外包的情況屢見不鮮。物業公司為小區全體業主提供服務時,雙方之間形成了委托與受委托的法律關系。即物業公司是受托人,全體業主是委托人。按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如果未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由此可見,相關法律并不禁止物業公司將專項服務外包給其他人。
【律師提醒】
但是,當物業服務企業將專項服務外包給第三人時,應當注意,在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業主、物業公司以及專業性服務企業的相關權利義務。如果沒有事先約定的,外包企業,也就是第三人的責任應當由物業公司承擔。
電話
150-0036-0605
微信咨詢
微信咨詢